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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与被上诉人王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地址在沅江市X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召,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炼忠,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阳罗医院)因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王某因孕在阳罗医院住院,当日进行剖宫产与绝育术,同月25日出院。同年7月28日,王某因腹部、腰部疼痛再次在阳罗医院住院,并于同年8月27日转入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于同年11月1日出院。此后,王某在阳罗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至2009年农历年底,后又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沅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益阳市大通湖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因王某认为阳罗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阳罗医院进行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阳罗医院申请,益阳市医学会于2010年10月29日出具益医鉴(2010)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系阳罗医院申请后本院委托益阳市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其分析意见为“王某术前无泌尿系统疾患临床症状及体征;术后出现肾积水,输尿管梗阻与手术直接相关;通过后期手术治疗,王某肾积水、输尿管梗阻解除,无明显自觉症状,肾功能恢复”,鉴定本次医疗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阳罗医院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王某的损失由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赔偿39895.8元(已剔除被告已垫付的125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一次性补偿王某35000元,(已剔除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垫付的12506元),直接打入王某之兄的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户名:黄旺生,帐号:(略),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以此一次性了结;如果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未在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昌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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