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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上蔡某人。2011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周某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四分局逮捕,2011年11月4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由范全民提议与靳某、崔某、靳某财、范凯(前五人均已判刑)、蔡某预谋利用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产品进行诈骗。后每人出资4000元用于诈骗经费,靳某在周某等候,范全民、崔某、蔡某、范凯开着崔某的轿车去四川省先后在成都市、乐山市等地商店推销“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产品”遥控开关,并留下由范全民制作的广告彩页,记下当地商店的联系电话及信息,之后崔某冒充当地部队人员去商店购买"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产品”并拿走商店名片。回到周某后,由靳某冒充部队领导与商店联系要求购货,被骗商店与北京宇环科技公司联系,范全民冒充“北京宇环科技公司”人员,让商店与靳某财冒充的公司区域经理联系,靳某财要求对方先付货款并提供银行卡号,骗取货款后崔某负责在周某市区内银行取款。利用上述手段,范全民、靳某、崔某、靳某财、范凯、蔡某于2010年7月26日骗取四川省乐山市王某现金40000元,2010年7月28日骗取成都市陈XX现金139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13600元,同案犯靳某、崔某、靳某财各退赃款10000元,被告人蔡某于2011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赃款1038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范全民、靳某、崔某、靳某财的供述与被害人王某、陈XX的陈述相互印证,书证扣押及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朱景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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