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澄林,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天源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大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大连天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2月25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天源大厦公司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源大厦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杨某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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