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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巷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94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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