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X巷X号楼附X号,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驷骑科技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X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2年11月4日受理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旗资讯公司)诉被告北京驷骑科技贸易公司(简称驷骑科技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科科技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旗资讯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驷骑科技公司、朗科科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驷骑科技贸易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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