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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30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绿景苑甲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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