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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在方元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华,现已成年。婚后,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毒打原告并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身患疾病,被告也不闻不问,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被告不改恶习,反而变本加厉。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与事实不符。本被告性格温和,很少与原告争吵,更没有毒打原告。相反,被告生病期间,原告对被告不闻不问,没有去医院看过被告一次。原告今年离家出走,是自己在起诉后收拾行李自愿的,被告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本被告为了治病,借了3.8万元的外债,若原告同意偿还这笔借款,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中元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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