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6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一九四三年六月七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国营西流农场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海口市椰树集团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0)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于九四年向原告借款5000元,月利率3.5%。尔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欠款。二000年一月三十日,被告向原告偿还7200元,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杨某某还回人民币7200元,数目已清,其他单据作废”。此后,原告以被告尚欠其(略)元为由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双方发生借款关系有借条为凭,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均认可,应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收条中“数目已清,其他单据作废”,原告解释为2000年一月三十日以前陆续归还的数目已结清,以前的还欠款的单据作废,但未能举证证明,且双方间仅发生一笔借款,原告均未向被告出具其他证据。故原告的解释不予采信。据此据应认定债务已履行完毕,债已消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能举证,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张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债已履行完毕,债已消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收条是基于杨某某多次偿还部分款向所打的收条,是多次偿还部分款的共计数目,这是本案的事实。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略)元,从事实上说明只还7200元,故双方的债尚未消失。另,收据并未明确表示借据作废。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告偿还尚欠款8900元及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杨某某答辩称,自从发生借款关系以来,均按约定支付利息,付息时上诉人均未出具收据给被上诉人。一九九九年六月起,被上诉人未再偿还欠款利息,并商定到时本息一性付清。二000年一月三十日,被上诉人将尚欠的本息共计7200元一次性还给上诉人,上诉人立下收据,该收据明确表示债务已结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5000元,并立下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现金伍仟元整(人民币),月息按3.5%计付,另包补偿原来利息(陆佰元),每月付利息。借据中补偿原来利息600元系因上诉人出借的款项原为一年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后达成的利息损失由被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取得借款后,曾某续向上诉人支付部分利息,上诉人亦表示认可,但数额各说不一,所付利息无凭据证实。二000年一月三十日,双方清结帐目,上诉人写下收条。收条内容为:已收到杨某某还回人民币共柒仟贰佰元。数目已清,其他单据作废。尔后,上诉人持原借据认为被上诉人仅还7200元,尚有(略)元未还而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所借本金5600元,自借款日起至二000年一月三十日,按借据中的约定月息3.5%计算本息为(略)元。上诉人对收条内容解释为被上诉人陆续还部分利息其遂一开具收条,截止二000年一月三十日双方结帐共还了7200元,为此开具收条并注明原开具的收条作废。被上诉人解释为,上诉人对其还的利息从未开据收条,双方结帐时是对尚欠借款本息的最后结帐,收条亦说明数目已清,不存在未还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向上诉人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息未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故应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有效,法律应予保护。据还款情况经双方结帐由上诉人写下收据,该收据明确确定,被上诉人还款共7200元。双方数目已清,其他单据作废。据该收据所明确的事实,应认定被上诉人共偿还借款本息72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清结。上诉人于清偿债务后再以作废的借据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慧

审判员梁振文

代理审判员符嘉华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超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