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甲X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年11月17日和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通知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进出口银行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撤回上诉,而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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