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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谢志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86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地址: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俊潮、林某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松,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又以愿意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0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龚德家

代理审判员骆莉萍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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