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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8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江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江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补偿江某某1500元;

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本案中的其他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某某负担30元,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珠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治家

代理审判员孔婉芬

代理审判员邹群慧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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