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附X号市农业银行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承月,湖南云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超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勘鹤园街XG恒丰大厦第一期8/FC—座。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法军,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雨花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丰公司)、香港超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颖公司)为与长沙雨花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竹梅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宋春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