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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险、永安财险、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住所地:周至县X街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住所地:西安市X街气象大厦十楼。

负责人:吉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险、永安财险、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险已给付申请人陈某12万元,被执行人永安财险已给付申请人443911元(含执行费530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亦与申请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原案件款73635.97元由被执行人以35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申请人表示同意,剩余诉讼费、执行费3583元由申请人陈某承担1583元(在35000元中扣除),下余诉讼费、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承担,申请人陈某表示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刚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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