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房产转名纠纷案

时间:1999-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管道X号新东海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行长。

上诉人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分行)房产转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民初字第64—X号民事裁定,以《承诺买卖楼宇合约》系双方在澳门登记注册的下属公司签订,合约涉及的房地产在澳门,该合约明确约定“按本澳现行有关法例办理”,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我院提起上诉。湖北分行答辩称:本案虽涉及在澳门的物业,但并非房地产纠纷,签订《承诺买卖楼宇合约》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存在由不动产地法院管辖问题,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因贷款而发生的债务关系。《承诺买卖楼宇合约》是为解决宜丰公司向湖北分行归还贷款而订立的协议,办理房产转名手续是为了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应为债务纠纷。由于接受还款方湖北分行在湖北省武汉市,而且宜丰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设有代表机构,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宜丰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刘竹梅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春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