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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薛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薛某与谭某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某。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且婚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因此经常产生矛盾。谭某性格好强,且多性多疑,导致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薛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维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只能使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薛某曾在2011年4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谭某离婚。至今,薛某与谭某依然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薛某与谭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谭某辩称:谭某与薛某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5年薛某离婚后,开始追求谭某,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长,并且双方了解深入,产生感情,谭某不顾家人反对于2006年5月26日与薛某登记结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是朋友中间的模范夫妻。但自2010年9月左右,薛某开始婚外情,并且延续至今,谭某知道薛某婚外情后,虽十分气愤,但是愿意与薛某破镜重圆。

经审理查明:薛某与谭某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某。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自谭某认为薛某有违背夫妻忠贞义务的行为后,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2011年4月21日,薛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薛某要求与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2012年2月20日,薛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某、(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薛某与谭某双方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某,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未互相猜疑前的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之间的相处较为融洽,能做到互敬互爱。因此,只要双方注意加强沟通交流,多考虑对方的心理感受,对对方多一些关心和体贴,双方均注意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薛某要求与谭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杨小艳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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