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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与刘某某、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3-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终字第348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天创世缘B1座X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总裁,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X号创业园C座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上诉人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9日作出的(2002)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7日受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以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于2003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审理费50元,由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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