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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华唱兄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687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唱兄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华唱兄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2366.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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