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期货纠纷案

时间:2000-1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琼经终字第59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琼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华普大厦东座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深圳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华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该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弘,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储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商所)期货纠纷一案,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00年10月27日作出(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汇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2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2月25日、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储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甲、张林,中商所委托代理人蒋某乙、袁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9月1日,汇储公司申请成为中商所全席结算会员并在中商所进行期货交易。截止1997年7月30日,汇储公司持有R708多头合约2600手和R709、R710合约若干手。根据中商所1997年7月30日中期交所发(1997)X号《关于严格控制R708合约市场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天将保证金提高至10%,以此保证金率于当天交易闭市后结算,汇储公司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略).91元。7月31日暂停交易,汇储公司追加保证金(略)元。8月1日开市前,汇储公司又追加保证金(略)元。至此保证金全部补足且超出(略).09元。8月1日交易闭市后,汇储公司又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应追加保证金(略).41元。到8月4日中商所期货交易开市前,汇储公司未补足保证金。8月4日保证金提高至25%,8月7日保证金提高至30%,8月13日保证金提高至80%。从8月4日至8月18日,中商所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连续跌停。8月14日、8月18日,中商所分别对汇储公司所持有的R708合约强行平仓177手和125手,同时对其所持有的R709和R710合约进行了大量的强行平仓。至8月18日即R708交割日的前一天,汇储公司仍持有R708合约2298手。8月19日中商所将汇储公司持有的R708合约2298手按交割处理。

1997年8月28日,中商所通知汇储公司:由于你司在票据交换日之前未向本所交存足额货款,其中R708合约2298手已构成违约。根据本所交割制度,现决定从你司帐户划收相当于货款总值20%违约金,计(略)元,不足部分(略).71元,限你司7日内补足。汇储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按时补足交割违约金。后中商所分别于1998年5月25日、1999年8月16日和9月1日向汇储公司发出催收欠款函,要求汇储公司交付有关拖欠款项。

1998年12月1日,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R708合约动用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报告》中表明,中商所为汇储公司垫付了违约金(略).71元。

此外,汇储公司诉湖北益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益丰公司所持R708多头合约2298手已构成违约,并判决益丰公司向汇储公司支付违约金(略).23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正在执行中)。该判决中所述益丰公司持有的R708和约2298手即本案中所述汇储公司所持R708合约2298手。

原判认为,在期货交易市场行情发生剧烈变化之时,汇储公司没有及时减仓,也未能及时注入足够的保证金,至交割日又不能交存足额的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汇储公司向中商所支付违约金(略).71元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汇储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对中商所的违规行为以及由此导致上诉人需要追加巨额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定,从而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1997年7月30日,上诉人所持R708合约2600手的保证金已出现严重不足,中商所违反交易规则,没有对上诉人所持R708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导致后来需追加巨额保证金的后果。8月1日开市前,上诉人补加保证金925万元,但该日开市后市场行情变化巨大,上诉人的保证金立即又出现不足。中商所又未进行强制平仓,导致后来需追加保证金1680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次,中商所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商所在8月14日这天对上诉人持有的R708合约仅强制平仓177手,而在同一天却对上海中期、海南金达的持仓分别强制平仓2707手、2558手,减仓比例高达93.12%和92.75%。中商所几次召开大户会议,讨论、研究R708合约问题时,均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由于上诉人受到不公正对待,致使上诉人遭受巨大损失。对此,中商所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中商所的诉讼请求,并由中商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中商所答辩称:1997年7月29日交易闭市结算时,汇储公司的保证金是充足的,按照交易规则,在7月30日的交易中,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持有的R708合约进行强制平仓。7月30日中商所发出的关于提高保证金率的通知,只适用于交易闭市结算时,而不能适用当天的交易过程中。如果在当天的交易过程中即按此保证金率进行强制平仓,是违反交易规则的。汇储公司保证金不足是出现在8月4日至8月18日期间,在此期间市场价格连续跌停,成交量异常稀少。即使如此,被上诉人仍然对上诉人持有的R708合约强制平仓了379手以及R709合约、R710合约若干手,已经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本案2298手R708实物交割的结果,是汇储公司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对市场风险估计不足所致,应由其承担损失。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的事实,有《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期交所发(1997)X号《关于严格控制R708合约市场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29日至8月18日汇储公司的《资金结算表》和《成交记录单》,厦大所审(98)NZ字第X号《关于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R708合约动用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商所给汇储公司的《补足资金通知书》、《关于催收欠款的函》,以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争执的问题是:在上诉人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交易规则对应该而且也能够强制平仓的上诉人持有的R708合约及时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以避免上诉人的损失扩大。换句话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R708合约上违约后果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二审庭审质证,表明汇储公司保证金不足出现在1997年8月4日至8月18日这段期间。在这段时间内,中商所对汇储公司持有的R708、R709、R710合约均采取过强制平仓的措施,而且也强制平仓了R708、R709、R710若干手。应该说中商所已尽到了注意控制市场风险、防范会员损失扩大的义务。在当时连续跌停板、成交稀少的情况下,只要中商所采取了积极的平仓措施,就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此后产生的损失均应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汇储公司要求中商所对各个会员强制平仓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减仓比例),这种要求既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而且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况且,在当时R708合约市场风险极大的情况下,汇储公司自行平仓的数量几乎等于零,表明汇储公司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存在重大失误,对市场风险估计严重不足。汇储公司在R708合约上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正如湖北益丰公司在R708合约上的损失由该公司自身承担一样。本案原审判决与汇储公司诉益丰公司案的判决,前后一致,互为补充,体现了运用法律的一致性、连贯性。至于上诉人提出中商所几次召开大户会议讨论R708问题时,均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上诉人对自己的这一上诉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不能说明这一问题与中商所应当承担责任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故对这一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汇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鲁先

审判员杨伟余

代理审判员林坚武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煊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