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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被释放并移交至焦作市X村分局。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5日经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5日由焦作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应聘教师为由窜至沁阳市永威幼儿园,趁机进入幼儿园小4班教室内,盗走被害人关某某诺基亚牌31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6元。

200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送孩子上学为由窜至焦作市X村区莲花幼儿园园长刘某某办公室,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酷派牌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9年12月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合伙开办培训班为由,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胜利艺术幼儿园园长靳某某办公室趁机将被害人靳某某办公桌抽屉的100元现金盗走。

2009年12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开办培训班为名窜至焦作市高新区X村幼儿园,趁机窜入中班教室内盗走被害人史某某的诺基亚牌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36元。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应聘教师为由窜至焦作市解放区X村幼儿园,趁机进入小班教室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身份证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丹尼斯会员卡一张、惠利佳会员卡一张、三维商场会员卡一张、西利亚贵宾卡一张、广安堂药品超市贵宾卡一张、可爱洋服VIP卡一张。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黄某乙共参与盗窃5起,价值42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关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靳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平、南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黄某乙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某控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能够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胡德意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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