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董某与被告无锡新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吴蔚、高某,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镇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某。

被告陈某某。

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X路X号E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某。

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镇X村。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与被告无锡新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陈某某,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雅迪锡山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本案中,原告董某诉称被告新迪公司、陈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新迪”牌注册商标,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商标的注册人是第三人雅迪锡山分公司。原告董某既非商标注册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故董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代理审判员韩蓓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