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吴蔚、高某,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镇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某。
被告陈某某。
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X路X号E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某。
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镇X村。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与被告无锡新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陈某某,第三人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上海雅迪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雅迪锡山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本案中,原告董某诉称被告新迪公司、陈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新迪”牌注册商标,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商标的注册人是第三人雅迪锡山分公司。原告董某既非商标注册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故董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代理审判员韩蓓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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