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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3-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59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3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批发市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36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北京生香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原告王某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略)号“京大(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03年3月1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鉴于原告王某甲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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