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出生。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某霞、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湘丽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湖南省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山东地区经销商,销售原告公司的铝塑板。同时约定了合同有效期为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X日。合同期满三天内,被告应付清所欠货款421559.5元,但到目前为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过期限,并且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421559.5元货款没有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由此酿成纠纷。故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21559.5元及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二、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没有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产品经销合同,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经销关系;证据二、欠条一张(2009年5月27日),证实被告在2009年5月27日欠原告货款955681.3元;证据三、原告公司的明细账,证实被告在2009年7月至12月还款68000元现金;证据四、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曾经供货给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某某项目部货款466122元,现已转由原告方收取,故冲减被告的相应金额的欠款。现被告总计欠货款421559.5元。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7年8月11日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湖南省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朱某作为原告山东地区X区销售原告公司的铝塑板。同时约定了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原告取消被告的经销资格,并在三天内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每天按合同总货款的5‰向被告收取违约金等有关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山东地区销售原告公司的铝塑板,至2009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原告货款955681.3元的《欠条》,2009年7月至12月被告付给原告货款现金68000元,此外,原告同意将被告供给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铝塑板在2009年7月16日未付的货款466122元,转由原告自己收取,冲减被告相应金额的欠款。现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421559.3元。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自2009年5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被告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955681.3元,在减去原告认可的2009年7月至12月被告所付货款现金68000元及原告自愿冲减被告466122元的货款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421559.3元,在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当3天内付清所欠原告以上货款,被告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要求自2009年5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21559.3元,并对所欠货款421559.3元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时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蒋某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