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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周某,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翠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9日在本院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乙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XX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3.原、被告共同偿还邓某乙某借款X万元;4.修路工程款X万元和其他债权,原、被告共同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某辨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10日双方在冷水滩区某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周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工作和生活,离多聚少,夫妻感情遂渐淡薄,2010年7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离婚。之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也没有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提出离婚,被告周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小孩周某原告邓某乙自愿抚养成年,被告周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生活费(从XX年X月X日起至小孩成年时止),教育费、医药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承担50%,此款分别于每年的2月5日、7月15日付清;

三、被告周某对小孩周某享有探视权,小孩周某每年的暑假随被告周某生活一个月,寒假随被告周某生活半个月,原告邓某乙有时间将小孩周某送回或被告周某去原告邓某乙处接,原告邓某乙应予以配合;

四、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某向原告哥哥邓某乙某借款2万元,原告邓某乙自愿偿还;

五、原、被告在外所欠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翠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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