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首都时代广场607、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宇民,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社、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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