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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23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XX街XX号X栋X门X室。身份证号:x。

申请人执行冯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有州市X区人,现住永州市X区XX路,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永州XX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XXXX路XX大厦XXX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X栋,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XXXX年X月、XXXX年X月、XXXX年XX月、XXXX年X月向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有出让土地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X区X路其国土使用证号为永(冷)国用(XXXX)第X号、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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