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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皮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彭娟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林,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皮某丙,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7月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大敦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某胡世清,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某罗水云,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某某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的建议,同日,本院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2011年12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某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彭娟鹃、文某林,被告人皮某丙及其辩护某胡世清、罗水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0日,某某县X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某某县X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将被告人皮某丙家财物毁坏,被告人皮某丙回到家后还听其母亲讲当天被李某乙打伤鼻梁。2004年6月15日14时某,被告人皮某丙在本村X组地段遇到李某乙,因认为其母亲的伤与李某乙有关,便向李某乙索要医药费,遭李某乙否认后,被告人皮某丙对李某乙头部、腰腹部拳打脚踢,致李某乙脾破裂成重伤。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认为被告人皮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予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讼诉原告人李某乙诉称,2004年6月,被告人皮某丙不服镇X村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时某村委会主任的原告人打击报复,致原告人脾破裂出血后全部切除,构成重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皮某丙赔偿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636元。

被告人皮某丙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我没有打李某乙的腰部,我只打了他三个耳光。李某乙的伤是他自己摔的。对民事部分,该是我的责任我就赔偿。

辩护某罗水云和胡世清提出,被告人皮某丙没有殴打被害人李某乙,被害人的伤是摔在单车上或地上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所为,对被告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0日,某某县X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某某县X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将被告人皮某丙家财物毁坏,被告人皮某丙回到家后还听其母亲讲当天被李某乙打伤鼻梁。2004年6月15日14时某,被告人皮某丙在本村X组地段遇到李某乙,因认为其母亲的伤与李某乙有关,便向李某乙索要医药费,遭李某乙否认后,被告人皮某丙对李某乙头部、腰腹部拳打脚踢,致李某乙脾破裂成重伤。

另查明,2004年6月1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被送往某某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严重于当天转院到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6月28日出院,共住院14天。经衡阳某阳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受伤程度鉴定为重伤,医疗终结期12周,住院期间护某一人;衡阳某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皮某丙的供述:证实在2004年6月15日下午,在自家旁边公路下陂处碰到李某乙,认为镇政府干部到他家搞计划生育和其母亲受伤一事与李某乙有关,于是两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后李某乙躺在地上捂着肚子喊救命,认为李某乙的伤是李某乙自己摔在单车上造成的。另证实村镇二级干部在搞计划生育时某坏了他家许多财物。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皮某丙误某为被害人李某乙与镇政府的人在被告人家搞计划生育时某伤了被告人的母亲。在2004年6月15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乙骑自行车途经衡石公路X村X组路段时,遇到皮某丙。皮某丙问其母亲是谁打的然后上前抓住李某乙就是拳打脚踢。皮某丙双手用拳头打击李某乙头部左某,起码打了十拳,还朝其左某、左某打了几拳,李某乙被他打倒在地,皮某丙还用穿皮某丙的脚踢其左某,踢了几脚。李某乙这时某俯卧在地,来了很多人被人扯开了。李某乙是被本村X村民李某成、谭某某等人送到中医院来的。

3、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周某丁听到声音朝那边看,皮某丙用手打李某乙,周某丁因隔了三、四十米,具体怎么打没看清楚,后一下子皮某丙用脚又踢了几脚,但李某乙是站还是倒在地上,周某丁因视线被公路边树木挡住了看不见。至于是踢在李某乙什么地方周某丁不清楚,其听到皮某丙用脚踢时,李某乙发出“哎哟,哎哟”的声音。

4、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李某戊听到有人喊救命。其一下马路X路上几十米远的地方皮某丙一个人正在抓住李某乙,用拳头打他头部。李某戊赶紧跑上前,刚到打架的地方,皮某丙把李某乙打倒在地,李某乙当时某侧卧地上,皮某丙又用脚踢他腹部两脚。皮某丙时某了皮某丙,李某戊就赶紧上前拖开皮某丙,李某乙被打后痛得爬不起来,是李某戊拦了一辆中巴客车让本组的谭某某送他到某某看病去了。

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文某某在X组的刘冬雄家的禾塘站时某见对面马路上有人在打架,喊“救命”,其就赶到公路上去看,看到李某乙躺在公路上,皮某丙站在一边冲上前几次要打李某乙,被在场的李某戊及金鹅村刘红保(装电话机的人)及鹤桥村安装电话机的人(可能是吾生)拦住了,说不能再打。后来李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去了。

6、证人皮某己的证言,证实2004年6月10日下午镇里干部因搞计划生育打砸皮某丙家财物时,李某乙没有在场。

7、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乙与他人在皮某丙家搞计划生育时,李某乙与阳某某发生纠纷,李某乙当时某一甩,他手上的铁钳(老虎钳)刚好就打在阳某某的鼻梁上,阳某某顺势抓着他一起摔倒在地,他正好摔在阳某某身上,李某乙爬起后就走了。阳某某倒在地上昏迷了好久才爬起来的。阳某某当时某梁被李某乙用铁钳打凹进去了,还留了很多血,当时某院诊断为左某骨骨折。

8、证人旷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皮某丙家搞计划生育时,李某乙开始没有来,是快离开时某现电线断了,就喊他过来接电,证人看到李某乙根本没有动手打皮某丙的娘,他被皮某丙的娘抓了跌在地上,爬起来就走了。

9、证人周某庚、李某辛的证言,均证实李某乙没有打阳某某,当时某很多群众在场。

10、皮某丙的户籍证明,证实皮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

11、被害人李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

1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皮某丙因故意伤害一事刑拘在逃。

13、抓获经过材料,证实皮某丙2011年7月5日在广东增城市X村农贸市场,被大敦派出所民警抓获。

14、案发现场概貌图,证实案发地点的具体位置情况。

15、李某乙病历资料等,证实李某乙于2004年6月15日入院,6月28日出院,住院14天。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左某腰腹部有皮某丙青紫,头部外伤、左某部头皮某丙肿。

16、被害人李某乙的医药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证实被害人受伤的经济损失情况。

17、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外伤性脾破裂,头、左某、左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以上伤符合徒手(拳、脚)伤。

18、衡阳某阳某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乙的伤情程度为重伤,医疗终结期12周。

19、衡阳某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乙因脾切除后,评定为七级伤残。

20、皮某丙家被损财物照片,证实2004年6月10日镇政府在被告人皮某丙家搞计划生育时某物被毁后的现场照片。

被告人皮某丙的辩护某对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戊、周某丁、文某某的证言等提出了异议。认为李某乙的陈述前后矛盾;证人李某戊、周某丁、文某某均系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且证言中疑点很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确认作为定案依据。辩护某所提异议没有事实依据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皮某丙的辩护某还提出,被害人李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部分不实,对不实部分应不予支持,对辩护某提出的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人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的误某、陪护某、住院期间生活费应按法律规定计算,其余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误某时某计84天;误某按每天43.62元计算。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每天12元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伤残补助费按20年标准计算,超过60岁每增加一岁递减一年。附带民事原告人应当列入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3870.3元,2、鉴定费1095元,3、交通费247元,4、误某3664.08元(84×43.62),5、残疾赔偿金35352元(5622×0.4×18),6、陪护某610.68元(14×43.62),7、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68元。以上合计59965.46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皮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皮某丙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59965.4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皮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志明

人民陪审员罗国云

人民陪审员邓某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丽

撰稿:赵志明;校对:陈小丽;印18份;2012年1月12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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