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双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副厂长,住(略)。
被告廊坊文龙文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廊坊文龙文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基于起诉被告廊坊文龙文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号为(略).9“包装瓶(1)”专利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于200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北京雪奥塑料制品厂共同负担1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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