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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乙与何某丙、何某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女。

原告何某乙,女。

原告何某乙,女。

被告何某丙,男。

被告何某成、又名何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乙与被告何某丙、何某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乙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何某丙、何某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何某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帐号为(略)x款12390元、帐号为(略)x的存款52761.46元、对何某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帐号为(略)x的存款25067.08元、帐号为(略)x的存款14037.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某阳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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