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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油毡原纸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营业部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案

时间:1999-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油毡原纸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营业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街X号。

负责人:陶某某,该部主任。

上诉人西宁油毡原纸厂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营业部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4月27日向其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西宁油毡原纸厂于1999年5月6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瑞柏

审判员臧玉荣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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