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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鲁XX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XX南路XX号。

负责人郑XX,行长。

被告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楼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鲁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对被告鲁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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