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万木化工经贸公司与安徽省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1998-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木化工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一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市进出口公司长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北京万木化工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万木公司)为与安徽省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该公司与安庆公司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是犯罪嫌疑人私刻公章和利用私设账号,盗用万木公司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现北京市公安局即将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京,本案的性质属于刑事诈骗,不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木公司提出的其与安庆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不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就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误作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韩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劲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