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木化工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一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市进出口公司长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北京万木化工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万木公司)为与安徽省农资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该公司与安庆公司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是犯罪嫌疑人私刻公章和利用私设账号,盗用万木公司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现北京市公安局即将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京,本案的性质属于刑事诈骗,不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木公司提出的其与安庆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不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就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误作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韩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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