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机场候机厅北侧海南万国贸易博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14日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因协商无效,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或不服上诉至司法机关。该约定明确,发生争议由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司法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本院审理期间,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9—X号民事裁定的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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