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廊坊市宏佳纱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廊坊市宏佳纱窗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高某家纱门纱窗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住达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朱某某,原审第三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决定:维持高某享有的(略).X号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继续有效。住达公司对第X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故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根据本专利说某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位置,保证安装质量,提高某装维护效率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可调整”、“安装燕尾槽”、“固定块”、“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尽管高某认可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装燕尾槽”、“固定块”,但对比文件1作为证据本身并未明确记载有“安装燕尾槽”、“固定块”,其至少未公开“可调整”、“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此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及其附图并不能确定或推知上述区X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提供一种可以方便地调整轨道位置,保证安装质量,提高某装维护效率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住达公司主张某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很容易想到并无证据依据,不予采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住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对比文件1中的“直行扣”就是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块”,对比文件1中的“直行扣锁卡”就是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燕尾槽”,只是名称不同,但应用领域、技术特征、形状用途完全相同,通过对比文件1描述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高某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3日,高某申请了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6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略).1。

本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包括与所述轨道一侧的安装燕尾槽配合的固定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固定块的中部设有一横向长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孔的两端为圆形。”本专利说某载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位置,保证安装质量,提高某装维护效率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

2010年11月1日,住达公司以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及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名称为“一种反弹卷帘推拉纱窗”的第(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文本(即对比文件1),其中在说某第1页及说某附图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反弹卷帘推拉纱窗,纱窗的外框由轴箱1、两侧的高某轨槽2、开关槽X组成;高某轨槽2的一面槽为窗纱作导轨,另一面槽可与预先固定窗口上的直形扣锁16配合固定纱窗两侧。

对比文件1载明的发明目的为:“提供一种可反弹卷帘推拉纱窗,克服上述的占用空间,开关纱窗不方便等缺点和不足”。

针对上述证据,住达公司表示,对比文件1说某及其附图2公开了“安装燕尾槽”、“固定块”,虽未明说“可调整”、“横向长孔”,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设计“横向椭圆形长孔”可以用于调整轨道安装,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高某表示,住达公司称附图2已经公开了“安装燕尾槽”、“固定块”,其予以认可,但表示对比文件1未公开“可调整”、“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2010年4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种卷帘推拉纱窗及其安装装置,其中纱窗是由高某轨道槽2的一面槽作为导轨,且其另一面槽与直形扣锁16配合用以固定纱窗;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可调整”、“安装燕尾槽”、“固定块”、“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结合前述新颖性的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可调整”、“安装燕尾槽”、“固定块”、“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及其附图并不能确定或推知上述区X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提供一种可以方便地调整轨道位置,保证安装质量,提高某装维护效率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某、对比文件1、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中,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可调整”、“横向长孔”以及长孔的形状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位置,保证安装质量,提高某装维护效率的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反弹卷帘推拉纱窗,克服所述的占用空间,开关纱窗不方便等缺点和不足,两者的发明目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及其附图不能得到设置可调整的固定块的技术启示,其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亦不能得到上述区X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乙蓉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