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二轻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金都,浙江省杭州市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祁门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X镇。
负责人:汪某某,该行副行长。
原审被告:黄山市毛纺织厂。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路公桥。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杭州大唐某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X镇南苑小区X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祁门县支行、原审被告黄山市毛纺织厂、杭州大唐某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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