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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纺织厂与安徽省蒙城棉麻纺织集团总公司债务纠纷案

时间:1998-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纺织厂。住所地: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蒙城棉麻纺织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亳州纺织厂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蒙城棉麻纺织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8年5月4日通知上诉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1998年5月12日收到通知,但迄今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红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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