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华印刷一厂合作建房纠纷案

时间:1997-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津淄公司枫林园。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岳,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华印刷一厂。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忠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乐公司)为与天津新华印刷一厂(以下简称新华厂)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4日,新华厂与三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合作开发新华厂部分厂房(厂区)。协议书约定:新华厂提供建设用地,三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及搬迁所需的全部资金;建设用地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新华厂提供该地块出让所需的有关文件,三乐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后的土地使用者为三乐公司;双方按规定的比例分配新建房屋。协议书还约定,三乐公司分三次给付新华厂搬迁补偿费人民币1000万元,即:协议签订时,支付200万元;土地出让合同签字后一个月内,支付300万元;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内设备搬迁完毕时,再支付其余500万元。该协议签订时,新华厂对该地块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1995年8月25日,新华厂与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天津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出让金总额为(略)元,合同签订时交20%定金,计(略)元,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付清,逾期交纳,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合同还约定,交齐全部出让金后,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准予一次性平移给另一方,不视为转让。合同签订时,新华厂交付定金人民币(略)元。1995年10月,三乐公司给付新华厂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50万元。此后,双方为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均未交纳出让金剩余部分。1996年7月31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向新华厂发出“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逾期款项的通知”,限该厂于1996年9月30日前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新华厂就土地出让金问题与三乐公司协商未果,于1996年9月10日与案外人环渤海经济发展公司就同一地块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环渤海经济发展公司将土地出让金缴清。

另查明:三乐公司除已给付新华厂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50万元外,还按照协议约定分别于1994年12月14日、1995年6月16日、1995年6月21日分别向新华厂支付搬迁补偿费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三乐公司共付给新华厂人民币750万元。三乐公司在与新华厂签订协议前,委托加拿大B+W班德国际工程集团进行建筑设计花费人民币120万元。1996年9月,三乐公司以新华厂违约,与案外人就同一地块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厂返还人民币750万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略)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三乐公司依约应承担讼争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义务,三乐公司以新华厂不能保证将出让土地使用权平移到自己名下及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新华厂应先垫付出让金为由,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其行为应认定为违约。新华厂虽积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征得三乐公司同意,擅自就讼争土地与他人签约,造成“一地二主”的后果亦属违约,对此双方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该院判决:一、解除双方合作建房关系;二、新华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三乐公司人民币750万元,逾期给付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三、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略)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略)元,双方各负担(略)元。

三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三乐公司不应向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一审判决认定其违约缺乏法律依据。新华厂应赔偿其设计费人民币120万元及750万元的利息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新华厂答辩认为:三乐公司故意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新华厂与三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时,新华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三乐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认定无效。对此,新华厂应承担责任,三乐公司明知新华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与之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也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新华厂应返还三乐公司人民币750万元。上诉人三乐公司主张新华厂承担人民币750万元的利息应视为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三乐公司在与新华厂签订合同前委托加拿大B+W班德国际工程集团进行建筑设计而支付的人民币120万元,不属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

三、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新华印刷一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50万元,并支付自收到该款项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逾期给付部分双倍计息;

四、驳回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略)元,双方各负担(略)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双方各负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红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