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神农架林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X镇。
负责人:江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
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住所地:黑龙江某哈尔滨市道里区X街X号。
负责人:毕某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神农架林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与被上诉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证券回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某高级人民法院(1997)黑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5月11日所签订的协议名为证券回购协议,实为存款协议,双方的纠纷属存款合同纠纷,存款合同履行地是湖北省,被告人所在地亦是湖北省,故应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5月11日签订的证券回购协议中虽然约定第一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购券款后,在向被上诉人开具证券代保管单的同时,开具相应数额的定期储蓄存单,但协议同时还约定开具该存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上诉人履行回购义务。因此,该定期储蓄存单是为履行证券回购协议而设定的质押,不能据此认定该协议属存款协议。上诉人关于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是存款协议,应以存款协议履行地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贵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