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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与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1-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二中知初字第2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二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区农科院农业区划研究所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住(略)。

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威菲路道X号万国宝通中心20字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代伦,广东省佛山市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网公司)与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经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胡某某,中华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代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经网公司诉称:原告对中国经济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经网)上中经数据栏目内“(略)”、中经观测、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享有著作权。被告自1999年10月起在wwwW.(略).com网站上“经济参考”栏目的经济数据分栏目中,使用了原告发布的“预警信号系统”的大量内容和图表,并将“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改为“中华网公司”。同时,被告还在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网上发布的“月度经济指标走势图”的内容和图表,并保留有原告中经网数据中心“(略)”标志。被告上述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由于被告在海内外有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使原告著作权的受侵害程度更加严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信报》、《星岛日报》、《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3.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被告中华网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对其网上发布的宏观经济预警和经济景气分析系统不享有著作权,该系统由国家信息中心于1996年开发完成并正式上网使用,早于原告注册成立时间。此外,与原告设计完全相同的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系统也由他人完成,并早于原告上网发布的时间。原告网页的域名是1997年5月申请注册的,尚无权经营网络业务,原告不具备拥有该预警系统著作权的客观条件。原告提供的《资产评估说明》表明,该预警系统为国家信息中心所有,原告仅享有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是转载行为,只侵犯了该预警系统著作权人的获报酬权和署名权,原告索赔金额巨大,没有依据,被告赔偿的数额应当在(略)元以下。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电信与销售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邮电部“关于同意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补办通过(略)利用(略)信息资源进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申报批文的批复”、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市工商局名称变更证明,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合法从事网络数据经营业务。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成立的时间是1996年,此时原告所主张的宏观经济预警系统数据库著作权早已形成;2.国家信息中心办公室会议纪要、财政部“关于北京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审核意见的复函”财评字(2000)X号、北京森和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验资说明、中振会计咨询公司资产评估说明,上述证据用以说明原告对于数据栏目的图表、预警信号系统图表享有著作权。被告认为上述证据恰恰证明原告对所主张的数据栏目图表不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属于国家信息中心;3.北京市公证处(2000)京证经字第(略)号对原告网站及被告网站内容的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上内容达80页之多。被告对此不持异议;4.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用以证明原告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委托律师出函制止侵权行为,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对此被告不持异议;5.原告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签订的中国经济信息网集团用户信息提供协议、关于与上海中智富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使用合作协议书、(保密的证据)、原告报价单、《人民日报》海外版广告刊例、《经济日报》广告价目表、香港《信报》广告价目表,用以证明原告信息服务是有偿的,任何媒体的信息服务都是有明确对价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6.中华网发布的新闻稿,用以证明被告公布其于2000年1月在美国纳斯达克集资2.82亿美元,被告盗用原告的著作权融人巨额资金。被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网上部分内容与被告在纳斯达克上市无关;7.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复印费用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支付的证据保全、复印费用3500元。被告不持异议;8.原告与天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费用(略)元。被告不持异议;9.诉讼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支付诉讼费(略)元。被告不持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律师函,用以证明预警系统由国家信息中心出资开发,并于1996年已经上网使用。原告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是被告于2000年在网上使用的那部分数据分析图表等的著作权;2.正定县统计局正定信息港发布的卡斯特经济景气指数内容材料及天津统计信息网发布的天津经济预警信号统计材料,用以证明上述预警信号系统的著作权产生于1995年。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内容无关;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信息查询资料,用以证明原告域名注册时间为1997年1月5日。原告不持异议;4.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关于原告股东会决议、公司年检报告、《变更登记验资说明》、《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在1998年才具有网络服务经营资格,原告增资扩股的完成时间是2000年7月24日。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增资扩股的完成时间不能说明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形成时间;5.原告的划分产权《协议书》、《固定资产清算评估明细表》、《评估结论及分析》、《企业承诺函》、《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报告》、原告成果展示网页、原告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数据库系统和网页系统为国家信息中心所有,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的宏观经济预警系统等是网页系统的一部分,著作权并不属于原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说明国家信息中心为原告所主张的数据栏目图表的著作权人;6.(略)网站下载的(略)上市要求材料,用以证明原告不具备上市条件。原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7.被告《上市招股书》(部分),用以证明被告上市招股书中没有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网页的描述,招股书中资料截止日期为1999年9月30日。原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8.(略)网站上下载的e龙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信息材料,用以证明该案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原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9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3、4、5、7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6、8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6年6月20日,由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投资组建,主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开发等。2000年7月24日,原告由北京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在的企业名称。1997年6月17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批准原告通过(略)利用(略)信息资源进行计算机信息服务电信业务。1999年6月28日,原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经营管理的中国经济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经网)是由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各省市信息中心、部分部委信息中心共同建设的经济信息服务网络。

被告成立于1997年6月4日,是一家综合性互联网公司,以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入门网站及网上广告服务为主要业务。

2000年1月3日当时,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等大量图表。其中有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消费晶零售总额、狭义货币MI、国家银行企业存款、工资性现金支出、基建投资额、海关进出口总额、全国零售物价指数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变化,并列有综合评价和景气评分两项。该图表下方标注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并标明圆形颜色深浅分别代表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含义。其他大量的图表包括“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等月度指标曲线走势图等。“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上方均注有加框(略)(中经网数据中心)标志。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是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先行和同步经济指标进行动态跟踪,根据经济周期波动理论,以数据分析图表形式反映各类重要月度经济指标序列,用户可更直观地把握当前经济景气变化方向和幅度,定量地对景气局面进行判断和测度。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在其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上述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日,在被告的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目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原告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所使用的“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上带有中经网加框(略)标志。

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于2000年2月1日才删除了上述内容,被告网站共上载上述内容一个多月,被告则认为其网站上载上述内容只有10天。现被告网站已停止使用上述内容,国家信息中心向本院表示其对原告主张上述中经观测栏目的图表的著作权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在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中经网管理中心系原告中经网公司下属部门,故中经网版权系由国家信息中心和原告共同享有。本案原告对其制作的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主张权利,国家信息中心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认为上述图表相应权利应归属国家信息中心,不应归属原告,但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确定原告对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享有相应权利。

本案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其对中经网网页中所载“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色调不同的圆球按序排列的较为独特的表达方式,直观、明了地表达了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的综合分析内容,其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原告中经网网页上所载的大量“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采用通用的曲线表达方式,表明各项经济数据指标的变化,该种表达方式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原告主张上述图表也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依据现有证据,本案原告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所上载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但被告在中华网经济数据栏目中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10幅图表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了原告对该图表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其网上使用上述图表,属于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上述图表的使用权的侵害,理由依据不足。被告关于上述图表的著作权应属于国家信息中心,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告对被告主张(略)元人民币的赔偿数额,并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在美国纽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范围内造成影响,被告应在《信报》、《纽约时报》等五家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故本院将根据本案确定的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及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客观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赔礼道歉的方式。

综上,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对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

二、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略)元人民币;

三、驳回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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