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又名陈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驾乘机动三轮车到新郑市X镇豫04公路机场加油站对面被害人王xx的树场,盗窃桐木8根,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桐木价值1352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0年5月4日到新郑市公安局龙王乡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于2010年5月6日到新郑市公安局龙王乡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