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投资控股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顺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罗某甲,均为该行职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投资控股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顺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银海大厦9、10、X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投资控股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顺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嘉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22日,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现更名为被告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略)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73万元,月利率5.85‰,借款期限11个月;顺德市嘉顺实业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被告嘉顺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另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投资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划款,但借款到期后,投资公司未依约还款,嘉顺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投资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3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4月21日为(略).7元,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嘉顺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略)号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2、(略)号保证合同一份;3、利息清单;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5、两被告的企业注册资料。

被告投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嘉顺公司答辩称:担保属实,但嘉顺公司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告嘉顺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开庭质证,被告嘉顺公司对原告起诉的担保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1年7月22日,原告与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顺德市嘉顺实业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略)号借款合同,约定: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向原告借款973万元,月利率5.85‰,借款期限11个月,自2001年7月23日起至2002年6月23日止。顺德市嘉顺实业投资管理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另与原告签订(略)号保证合同,承诺为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借款到期后,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截止2004年4月21日,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73万元及相应利息。顺德市投资控股总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更名为投资公司;顺德市嘉顺实业投资管理公司现已更名为嘉顺公司。

原告领取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业务经营权,其与被告投资公司、嘉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嘉顺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划款,但借款到期后,投资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嘉顺公司作为投资公司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其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投资控股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73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85‰计算,从2004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顺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投资控股总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顺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两被告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生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