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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郑市X镇双湖大道xx网吧内,趁被害人王x、王xx熟睡之际,将二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350元的白色诺基亚手机和一部价值280元的黑色三星手机盗走。后王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将三星手机销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郑市X镇双湖大道xx网吧内,趁被害人王x、王xx熟睡之际,将二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诺基亚x型手机和一部黑色三星J708型手机盗走。后王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将三星手机销赃。经鉴定,白色诺基亚x型手机价值1350元;黑色三星J708型手机的价值280元。2009年12月29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新郑公(龙湖)行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实际执行14日。

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他在新郑市X镇双湖大道xx网吧二楼见有人趴在桌子上睡着了,就趁机把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和白色诺基亚偷走。当天,他把黑色三星手机以260元卖了。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他和王x的手机在新郑市X镇xx网吧被盗,他是黑色三星手机,王x是白色诺基亚手机;2009年12月28日凌晨6时许,王x他们在春晖网吧抓住了偷手机的人,并报警,一个叫张xx的借口上厕所跑了,民警把抓住的人带走了;他看网吧监控显示那两个人是25日凌晨3点8分进网吧,28日凌晨6时许进网吧,都是直接进网吧,没有在吧台开卡。

3、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26日,他的白色诺基亚手机在新郑市X镇春晖网吧被盗,2009年12月28日凌晨6点多,他和小x、xx抓住了偷他手机的人,和这个人一起的另外一个人跑了。

4、证人冯xx证实,2009年12月26日上午,他通过工友孙xx,在郑州航院附近,和两个年轻人见面,其中一个叫洋洋的以260元卖给他一部黑色三星手机。

5、证人赵xx证实,她在郑州王某某租房处,见到一部白色诺基亚手机,不是王某某以前用的,就把该手机送到派出所,丢手机的人拿发票去派出所,民警当着她的面进行了比对,她拿过去的就是那人丢的手机。

6、证人李xx证实,2009年12月26日凌晨6时许,王xx手机被偷,他们查看监控发现了偷王x手机的人,2009年12月28日凌晨6时许,他们抓住了偷手机的人,和这个人一起的那个人跑了。又证实,网吧监控上的时间调的有误,比实际晚一天。

7、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物品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

10、网吧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11、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数额在1000元至x元之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为163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行政拘留的14日应予折抵,即从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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