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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与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财政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青、蔡某某,均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联合交易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诉被告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4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185-1、185-X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字第(略)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440万元,还款日为2001年12月31日,被告以其持有的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质押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0万元并赔偿损失(暂计至2004年5月31日为(略)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的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收据各一份;2、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确认书各一份;3、关于同意质押股权的复函一份;4、损失计算清单一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440万元及截止2004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损失(略)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二、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已将其享有的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份质押给了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

三、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04年8月2日前向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清偿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并将该款项支付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实际到帐为准);

四、若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依上述约定还款,则:1、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有权以变卖、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处分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并已被保全冻结的股份或其他财产,并就质押物(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400万股股份)处分所得优先受偿;2、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就迟延付款向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南海国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期限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偿付。

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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