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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黄某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后勤基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后勤基地,地址:广州市X镇高布山。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刘某某、黄某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后勤基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于200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16元,经本院批准同意上诉人许某某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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