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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鹭财务联合服务公司海口公司、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0-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45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鹭财务联合服务公司海口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规部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某乙,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工程业务经理。

上诉人厦门中鹭财务联合服务公司海口公司(以下简称中鹭海口公司)、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鹭海口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理,商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李某,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惠安海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庄某乙、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曼莉

审判员刘立卓

审判员胡宏志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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