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华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一中经初字第9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首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信公司)诉被告海南华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教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力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教信公司诉称,1998年8月5日,我方与广州市力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图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将我方自有设备一套转让给力图公司,价款人民币1250万元,并约定了定金、付款方式等。后我方将设备交付力图公司。力图公司先后支付了定金及设备转让款各100万元。1999年7月2日,我方与力图公司及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华力宝公司取代力图公司,作为原设备购买合同的买方,力图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被告华力宝公司承担。同日,我方与被告华力宝公司又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对上述三方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约定了被告华力宝公司的付款时间。后被告华力宝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该设备,但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力宝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孙万元,确认100万元归我方所有,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力宝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24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深圳市柏雅印刷公司(以下简称柏雅公司)清算组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中教信公司将柏雅公司抵押的全套设备收回,以冲抵原告中教信公司的全部债权。双方于1998年7月1日签订了设备移交确认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日以裁定形式对此予以确认。1998年8月5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中教信公司卖给力图公司进口印刷设备一套及其附属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250万元。力图公司在收到该设备的产权证明和可转让、抵押文件及原告中教信公司董事会同意该设备抵押、转让的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中教信公司在收到力图公司定金第二天将设备使用权交付力图公司;力图公司在收到设备产权证明和设备可转让、抵押文件及董事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付设备款人民币950万元。1998年9月3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设备以资产投资的方式注入M公司,再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公司转让于力图公司。付款金额、方式、期限按原协议执行。原告中教信公司所有设备投入M公司,并出具工商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后,力图公司在6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950万元(不含定金)。并约定于当日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次日原告中教信公司将设备移交力图公司托管、使用。同年9月7日,双方办理了设备移交手续。1999年4月13日,双方确认力图公司已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人民币2的万元,尚欠人民币1050万元。同年7月2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及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将1998年8月5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签订的印刷设备购买合同主体变更为原告中教信公司和被告华力宝公司。原合同中力图公司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华力宝公司承担,力图公司退出原合同法律关系。三方同意解除1998年9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1999年7月2日原告中教信公司与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中教信公司向被告华力宝公司出售德国产印刷设备一套及附属设备,价款为人民币1250万元。被告华力宝公司承认原告中教信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与力图公司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双方并确认被告华力宝公司于1998年9月4日代力图公司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付设备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1999年1月5日代力图公司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被告华力宝公司此次购买设备的定金和设备款。被告华力宝公司承诺在8月底向原告中教信公司支仲设备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2999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2000年6月30日支付人民币55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部分的10%。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华力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教信公司与柏雅公司清算组签订的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移交手续、确认力图公司已付2叨万元协议、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及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原告中教信公司与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教信公司与力图公司签订的的买卖合同和与力图公司和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及与被告华力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华力宝公司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华力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剩余部分货款的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按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剩余部分货款外,还应按国家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偿付违约损失,已付定金折抵货款。原告中教信公司请求确认已付定金归其所有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偿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华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五百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三百万元计算,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二百万元计算,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海南华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魏纪明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印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