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37岁。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5日18时54分许,郭某某驾驶豫x号红色大阳90型两轮摩托车在小浪底专线麻屯镇X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董建中相撞,造成董建中、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董建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后郭某某因伤住院,该郭某院后在家修养期间外逃。2010年3月29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队民警抓获。经事故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辩解其不构成逃逸,其外出是挣钱赔被害人的。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谦意,认罪服法。

辩护人秦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为人老实,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外逃,以肇事后逃逸定性论处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x号红色大阳90型两轮摩托车在小浪底专线麻屯镇X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董建中相撞,造成董建中、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董建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处交巡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外逃。2010年3月29日23时10分许,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队民警抓获,3月30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15日18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在小浪底专线麻屯镇X路段与行人董建中相撞,造成董建中、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外逃,及被南昌乘警支队民警抓获的具体犯罪经过。

2、证人武××、董××、郭××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小浪底专线麻屯镇X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撞住同向行人董建中的案发具体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郭某某已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

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处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司法鉴定书、照片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证明董建中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7、郭某某的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证明郭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具体情况。

8、抓获经过、娄底市第二看守所证明,证明郭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23时10分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队民警抓获,3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9、户籍及平时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且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外逃,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秦某某的辩护观点,理由不足,无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郭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