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石门坡林某。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石门坡林某副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九所镇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丙,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丁,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戊,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己,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庚,村主任。
原审被告乐东黎某自治县林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海口中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生态公司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邵某某,男,43岁,汉族,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人,务农,住(略)。
原审第三人杨某壬,男,60岁,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乐东支行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癸,女,38岁,汉族,乐东县农行职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某自治县九所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九所中学副校长。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综合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政府副镇长。
上诉人乐东黎某自治县国营石门坡林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二000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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