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臣、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王某丁盗窃、抢夺、销赃案

时间:1996-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刑初字第202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二十六岁,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被羁押,同年三月十三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二十八岁,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系河南省邓州市X乡后王某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二十二岁,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系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二十二岁,汉族,北京市人,系北京市平谷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被羁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别名王某付),男,二十四岁,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系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杨某臣犯盗窃罪、抢夺罪、销赃罪、被人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人张某乙、岳某某、王某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苗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程某某、张怜瑞、岳某瑞、王某丁及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臣、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王某丁分别结伙并伙同杨某彪、高贤奇(均另案处理)等人,于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一月间,携带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本市顺义县X镇食品站、北京市北方毛纺织厂等单位,以撬锁、破窗入室为手段,盗窃作案九起,计窃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余元、国库券一万六千余元及照相机、衣物等,共合人民币七万九千余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盗窃九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七万九千余元,获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被告人程某某、张某乙均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各获赃款人民币七千余元;被告人岳某瑞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获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余元;被告人王某丁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五千四百余元。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董某(另案处理),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九日凌晨二时许,窜至本市顺义县X乡X村,盗窃事主杨某某的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被告人杨某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间,在明知一台牡丹牌彩色电视机系张小江(另案处理)盗窃所得后,仍销赃于他人,获赃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凌晨一时许,在河南省邓州市X街,趁事主袁汉忠不备,将其放在汽车驾驶室内的一黑色提包抢走,内有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余元。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屈秀林(另案处理),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时许,持刀蒙面窜至本市顺义县李某服装厂女工宿舍,抢走河南省邓州市来京打工的路x义XXX等人的人民币五百余元及衣物等。被告人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上述各被告人先后被查获归案,所得赃款、赃物均已挥霍。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杨某臣否认起诉书指控其参加盗窃、销赃的犯罪活动,对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程某某、张档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丙辩称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一月间,被告人杨某甲、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王某丁等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携带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其,在本市顺义县X镇食品站、北京市北方毛纺织厂等九个单位的财务室,采用破窗、撬保险柜等手段,盗窃九起,共窃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余元、国库券一万七千六百余元及照相机、衣物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八万零六百余元。一九九五年七月九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董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顺义县X乡X村,盗窃本市化工建筑公司杨某某的本田牌摩托丰一辆,价值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参加盗窃十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八万六千余元,获赃款人民币三万二千余元,被告人程某某、张某乙均参加盗窃三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各获赃款人民币七千余元;被告人岳某瑞参加盗窃五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获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余元;被告人王某丁参加盗窃三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五千四百余元。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戊、李某己、梁某某、王某庚、王某辛、刘某某、郝某、殷某、黄某、李某壬、王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董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被盗单位报案材料、证明材料、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邢事科学检验报告等在案证实。

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邓州市X街,乘湖北省天门市竞陵办事处收购生猪的袁汉忠不备,抢走其黑色手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余兀。所得赃款人部分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证人袁汉忠、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在案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亦供认不讳。

三、一九九五年五月,被告人杨某臣将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一台牡丹牌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销售给董某,得赃款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某、萤某某证言及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在案证实。

四、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屈秀林等二人(另案处理),闯入本市顺义县李某服装厂女工宿言,持刀抢得该厂女工路某某等人的人民币五百余元及衣物等。被告人程某某分得人民币一百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路某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材料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王某丁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结伙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臣、程某某、张某乙、岳某某多次参加结伙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被告人王某丁参加多次盗窃活动,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抢夺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物品而予以销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销赃罪,所犯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所犯销赃罪情节严重均应惩处,被告人程某某与他人结伙持刀入室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能坦白抢劫罪行,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丁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故予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有盗窃罪、抢夺罪、销赃罪;被告人程某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乙、岳某瑞、王某丁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甲提出其未参与盗窃、销赃的辩解;被告人王某丁提出其未参与盗窃的辩解;被告人岳某瑞及其辩护人关于岳某某系从犯,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臣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起至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被告人王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万德

代理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陆银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