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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27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四十四岁,汉族,首钢特钢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牛某某之夫),四十四岁,北京市石景山区星宇总公司工人,住(略)。

上诉人牛某某不服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7)石民审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某某称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对自己的拆迁安置不合理,自己多次与开发公司对自已的拆迁安置不合理,自己多次与开发公司联系要求解决,均无结果,此案应依法才撤销原裁定,由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景山区建设开发公司已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与牛某某,赵某某夫妻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并为牛某某,赵某某一家三口安置了两居室住房一套,现双方对《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牛某某要求增加安置住房面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洪斌

代理审判员阎平

代理审判员刘俊霞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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