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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陈某给付陈某婷12年的抚养费合计(略)元。首期款应付抚养费总额的4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3、将何某某的嫁妆包括衣柜1个、梳妆台1张、酒柜1个、餐台1张、椅子2张及长短沙发1套(4件套)判归何某某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某婷由上诉人何某某携带抚养,被上诉人陈某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2004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800元,其后的抚养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分别在9月30日、12月30日、3月30日、6月3日前支付,至陈某婷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1台归上诉人何某某所有。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审判员罗睿

审判员王文辉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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